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尤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6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22民初2039号 |
案号 |
(2020)皖0422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杨玉好、黄家书、沈姚、姚禾禾、姚沐阳精神抚慰金27500元(从预付给杨玉好、黄家书、沈姚、姚禾禾、姚沐阳的赔偿款中冲抵);二、孙福宝、安徽省寿县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玉好、黄家书、沈姚、姚禾禾、姚沐阳527013.13元,扣除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已预付的20万元,余额327013.13元,由孙福宝、九龙运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尤勇、李春艳、合肥甄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玉好、黄家书、沈姚、姚禾禾、姚沐阳527013.13元,扣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赔偿款212500元(44万元-20万元-27500元),余额314513.13元,由尤勇、李春艳、合肥甄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杨玉好、黄家书、沈姚、姚禾禾、姚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5元,由孙福宝和安徽省寿县九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999元,由尤勇、李春艳、合肥甄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808元,由杨玉好、黄家书、沈姚、姚禾禾、姚沐阳负担11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