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燕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2********0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382民初2318号 |
案号 |
(2020)湘1382执1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旭兴、何玉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垫付款17 047 256元;二、由被告邓细潮、秦燕青对被告徐旭兴、何玉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邓细潮、秦燕青有权向被告徐旭兴、何玉珊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 0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9 083元,由被告徐旭兴、何玉珊、邓细潮、秦燕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