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晓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9********0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82民初603号
案号
(2020)皖1282执恢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界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灵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闫开显、饶留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被告王旭、闫开显、饶留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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