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0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22民初489号 |
案号 |
(2020)皖0322执1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泽原、梁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洪流人民币5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10日算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为月利息2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