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2********0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121民初3023号 |
案号 |
(2020)湘1121执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告唐军、刘艳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由被告唐军、刘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借款本金720 050.6元及依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及罚息,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本金720 050.6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偿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唐军、刘艳不能清偿上项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对抵押物永房他证冷水滩字第513001375号他项权证确定的房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所得的价款在上项债权和实现抵押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1 176元,减半收取计5588元,由被告唐军、刘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