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81********3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81民初325号 |
案号 |
(2020)湘0981执恢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亚丹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谢建军、被告湖南兴达林业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谢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亚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谢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亚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谢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亚丹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6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司马亚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共计21770元,由被告谢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