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81********39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981民初325号
案号
(2020)湘0981执恢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沅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亚丹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谢建军、被告湖南兴达林业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谢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亚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谢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亚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谢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亚丹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6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司马亚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费用共计21770元,由被告谢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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