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559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5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波、易婷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宣章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被告刘波、易婷实际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付3000元),被告李益波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波、易婷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波、易婷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