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2********8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1民初5420号 |
案号 |
(2020)皖1221执18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刚与被告单辉、刘英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单辉、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刚购房款291000元,支付原告王刚违约金50205元(自2016年12月27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27日,以后违约金另行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6三、驳回原告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6元,由被告单辉、刘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