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良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7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3民初3483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良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偿款316,914.36元,其中以159,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2017年12月27日至该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52,599.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2018年6月22日至该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05,2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2018年9月5日至该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后的利息仍应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被告张良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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