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4********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81民初2235号
案号
(2020)皖1881执9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小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位国借款130000元;二、被告许小满、许杰、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张爱国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洪位国借款130000元;三、驳回原告洪位国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许小4满、许杰、许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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