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3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2民初978号
案号
(2020)皖0122执20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丽丽、刘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荣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郭荣支付利息至欠款6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荣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自2019年2月3日起,以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郭荣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郭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为1940元。由被告刘超负担775元,被告张丽丽、刘超共同负担1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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