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6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1民初2945号
案号
(2020)皖1221执1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从兰、马相臣、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祝电威各项礼金合计90000元;二、被告马从兰的婚前个人财产:棉被4条、四件套1套、电视柜1件、组合柜1套、梳妆台1件归被告马从兰所有。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被告马从兰、马相臣、陈玲负担1000元,原告祝电威负担7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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