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3958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22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起以22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0元、保全费2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870元,由原告苏州杜尔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555元,被告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1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自愿预交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聂义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00673954061 |
登记机关 |
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利津县利十一路以南,太平河以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