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桂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19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2民初5874号
案号
(2020)皖0122执1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合肥傲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型墙体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合肥傲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郑发江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65412.50元,并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三、被告郭桂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刘德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8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228元,由原告负担228元,被告负担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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