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1民初2278号
案号
(2020)皖1221执1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永、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51372.53元,合计301372.53元(利息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日,年利率按8.34%;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3日,年利率按12.51%,以后另计);二、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韩涛、陈雪英名下用以本案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被告韩永、张文、韩涛、陈雪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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