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基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6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23民初3279号 |
案号 |
(2020)皖0523执恢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基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垫付款60154.59元及罚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5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何基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