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3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26民初1941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怀香、黄招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借款本金298432.59元和至2019年4月16日止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76508.61元,并自2019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且加30%的逾期罚息的标准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龚怀香、黄招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律师代理费用4530元。三、被告高红燕、叶飞、宿松县南翱服饰有限公司、安徽鸿杰服饰有限公司、宿松畅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高红燕、叶飞、宿松县南翱服饰有限公司、安徽鸿杰服饰有限公司、宿松畅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龚怀香、黄招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2元,由被告龚怀香、黄招阳共同负担,被告高红燕、叶飞、宿松县南翱服饰有限公司、安徽鸿杰服饰有限公司、宿松畅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