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03********7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1民初722号 |
案号 |
(2020)湘1121执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建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本金8295.06元、利息702.8元,本息合计8997.86元,并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本金8295.06元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偿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利随本清。二、被告周建华不能清偿上项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对抵押物永州市冷水滩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证书号430013061070确定的车辆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所得的价款在上项债权和实现抵押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祝秋霞、唐鹏对上项义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周建华、永州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祝秋霞、唐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