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英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3********3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722民再4号 |
案号 |
(2020)湘0703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5)汉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钟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本院(2015)汉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张茂红、李云富、李守财、汉寿鑫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李益平、张勇军、张建军、万新国、刘凤美、肖家安、王功祥、马妮、丁四林、李应进、陈丽萍、刘小兵、王万国、王亚红、李传梅、王丽峰、李健、胡传喜、王华、李益辉、刘正新、马文兵、梁英学、解媛梅、李刚、杨瑞贵、刘新权、程维桂、粟登明、袁正军、周运波连带偿还原告钟文斌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并从2012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连带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已执行的部分据实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17 76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