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5********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82民初984号 |
案号 |
(2020)湘0482执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佳柔借款8349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佳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吴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国 成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