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6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3民初2416号
案号
(2020)苏1203执10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斌所欠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苏安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分期还款计划(先还本后付息)如下:2020年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分别偿还本金10万元,2021年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分别偿还本金12.5万元,2022年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分别偿还本金15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结清全部利息。如被告曹斌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苏安农村资金互助合3作社有权自逾期次日起就全部实际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马留荣、李明珍、孙卫卫、万茂圣、陈锋、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天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留荣、李明珍、孙卫卫、万茂圣、陈锋、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天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斌追偿。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80元,由被告曹斌、马留荣、李明珍、孙卫卫、万茂圣、陈锋、江苏腾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天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时间
2020-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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