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6********8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26民初1727号
案号
(2020)皖0826执14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明军、刘克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和至2020年3月16日止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12651.73元,及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年利率8.0475%支付利息,按年利率8.0475%加收30%的逾期罚息);二、被告陈明军、刘克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725元;三、被告陈明武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明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明军、刘克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4元,减半收取4497元,由被告陈明军、刘克花负担,被告陈明武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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