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全刑初字第00221号 |
案号 |
(2020)皖1124执1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人汪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曹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于德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余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3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