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付玲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3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23民初3031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玲玲欠原告何小乐人民币1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何小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4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付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07-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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