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4民初2575号 |
案号 |
(2020)皖1324执1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宿州市金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永春809823元工程款。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5元,由原告刘永春负担360元。被告宿州市金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瑜负担5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