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4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421刑初52号
案号
(2020)皖0421执9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明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明月诈骗未返还的钱款375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周海鲍、周纪亚、詹献丽、纪树运、吕德芹、岳晓鹏;三、被告人李明月职务侵占的钱款2010475.6元,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给凤台县星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被告人李明月合同诈骗的钱款30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蒋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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