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21刑初52号 |
案号 |
(2020)皖0421执9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明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明月诈骗未返还的钱款375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周海鲍、周纪亚、詹献丽、纪树运、吕德芹、岳晓鹏;三、被告人李明月职务侵占的钱款2010475.6元,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给凤台县星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被告人李明月合同诈骗的钱款30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蒋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