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祖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1********3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81民初2957号
案号
(2020)皖1181执10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祖强、马逊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借款本金204887.97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4月16日的利息13069.46元,2019年4月17日后利息按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天长市国轩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长市国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祖强、马逊丽追偿。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徐祖强、马逊丽、天长市国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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