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山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1********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3民初1575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鑫迪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薛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东平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7年1月起按照年息18%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计息时应扣除已付利息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6元,由原告王东平负担5291元,被告河南鑫迪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山民共同负担8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