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丽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9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3民初1519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8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丽芳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南陵支行借款本金101554.9元、利息266.36元、罚息11260.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10155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546%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及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欠付的利息266.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546%计付复利至该利息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南陵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6元,由被告彭丽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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