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仕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6********4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3民初971号
案号
(2020)皖0523执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萍、任仕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232.51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9月15日以本金145232.51元按照月利率9.18‰计算利息;从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月20日以本金145232.51元按照月利率13.77‰计算利息;从2019年1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本金135232.51元按照月利率13.77‰计算利息);二、被告陈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被告刘萍、任仕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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