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民终591号 |
案号 |
(2020)皖0504执2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马鞍山市三和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溧阳市红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鞍山市三和仓储配送有限公司货款388911.72元、截止2016年12月28日的逾期利息230784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388911.72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为“溧阳市红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鞍山市三和仓储配送有限公司货款368911.72元、截止2016年12月28日的逾期利息230784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388911.72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以货款368911.72元为7本金,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变更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谢红波对上述货款388911.72元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为“谢红波对上述货款368911.72元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用5048元(已减半收取),由溧阳市红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谢红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6元由溧阳市红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