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6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潜民二初字第00619号
案号
(2020)皖0824执恢3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524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潜山中桥置业有限公司、许校明、余海生、宋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84000元;三、被告潜山中桥置业有限公司、许校明、余海生、宋飞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20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合计35820元由被告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潜山中桥置业有限公司、许校明、余海生、宋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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