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绍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624********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381民初494号
案号
(2020)湘0381执恢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从武27791.68元[即6034.33元+21757.35元=27791.6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胡从武6704.06元[即603.43元+2175.74元=2779.17元]。被告杨绍木赔偿原告胡从武201075.48元。驳回原告胡从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赔偿款直接划入法院代管费账户(户名:湘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湘乡市支行,账号:1904 0313 2902 4987 909)。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57元,由被告杨绍木负担4457元,由原告胡从武负担1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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