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3********6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03民初1759号 |
案号 |
(2020)湘0903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益阳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6 0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何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