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杰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03********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382刑初499号 |
案号 |
(2020)湘1382执1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五、被告人李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六、被告人朱勇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七、被告人周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八、被告人曾祥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九、被告人吴杰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89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十、被告人曾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十一、被告人熊光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十二、被告人曾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十三、被告人吴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十四、追缴被告人彭群喜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七千三百三十三元(已扣押十万四千元)、被告人李勇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朱勇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六百元(已退缴)、被告人朱威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六百八十三元、被告人朱爱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八十三元(已退缴)、被告人周焱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已扣押二万元)、被告人吴杰仁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已退缴),均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