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1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02民初7893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19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汤颖、尹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汤颖、尹超共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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