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6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9366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16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新新、刘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宿城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9364.27元、罚息1430元、复利14.74元(之后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500元;二、被告李康、徐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叶新新、刘雪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被告叶新新、刘雪红、李康、徐磊共同承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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