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8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324民初5792号
案号
(2020)皖1324执6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亚球、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99999.72元及利息(以699999.72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前按年利率11.4%计息,之后利息按年利率417.10%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已付利息29925元已予以扣除);二、被告李海龙、陈献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0元,由被告杨亚球、于丽、李海龙、陈献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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