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4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22民初822号
案号
(2020)皖0322执1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邦善、刘巧兰应偿还原告安徽五河永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900元及利息以及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马文宝、董家科、陈龙、陈磊对上述应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4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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