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2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23民初2003号 |
案号 |
(2020)皖1823执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泾县奋熙灵龟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文树青、刘子霞投资款535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俞超、赵芳珍、俞安心、叶小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58元,减半收取46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泾县奋熙灵龟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