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4********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881民初785号
案号
(2020)皖1881执8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2621.5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3358.77元和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7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2714.90元,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人民币62621.58元为基数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胡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消费手续费人民币1174.3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负担61元,由-5-被告胡俊负担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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