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剑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002民初2348号
案号
(2020)皖1002执恢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剑州、张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9120元,并支付代偿款利息(利息以代偿款10912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剑州、张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如被告汪剑州、张海霞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汪剑州、张海霞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歙县***号【皖(2017)歙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1元,由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29元,汪剑州、张海霞共同负担2542元。公告费560元,由汪剑州、张海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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