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元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21********3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津民二初字第00142号
案号
(2020)湘0781执恢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津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元伟 签订的合同号为cntj-rz/qz2012sd00004267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出租设备型号为tc5610-6型号塔式起重机1台(设备编号为2012tc01202553)部分按照合同继续履行;二、确认中联牌tc5610-6塔式起重机2台(设备编号分别为:2012tc01202553,2012tc01202700)归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三、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元伟、李伟共同确认前述合同项下到期租金273 630.75元,违约金 61 920元,共计335 550.75元(截止2014年5月26日),被告崔元伟、李伟于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140 000元,并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设备型号为tc5610-6型号塔式起重机1台(编号为2012tc01202700),退还给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后续产生的租金由被告崔元伟、李伟每月按cntj-rz/qz2012sd00004267号《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的要求按时足额给付;四、如被告崔元伟、李伟在协议签订后,未能按协议约定付款,则视为被告主动解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并主动将设备返还给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崔元伟、李伟所欠的已到期租金和罚息,违约金及本案租赁设备2台(编号为2012tc01202700、2012tc0120255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被告崔元伟、李伟确认上述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无产品质量争议。六、案件受理费12 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被告崔元伟、李伟负担,其他费用原告予以放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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