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文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9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1民初2374号 |
案号 |
(2020)皖0121执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阮文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张兴荣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张兴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阮文启负担(公告费600元张兴荣已垫付,阮文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张兴荣)。上述款项汇至(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