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山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3********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81民初802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4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南乐县鑫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浏阳市好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50 46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50 4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张山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浏阳市好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 304元,减半收取6 652元,保全申请费3 520元,共计10 172元,由浏阳市好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2元,由南乐县鑫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张山峰共同负担10 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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