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7********0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04民初6408号 |
案号 |
(2019)苏1204执恢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泰州市益群工贸有限公司、周金林、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4月5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5月12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算;自2017年5月13日至实际偿还之日,以29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5%计算)。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莎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海上海中心街区2-22、2-23的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分别在150万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债权及实现该债权的费用。如果被告泰州市益群工贸有限公司、周金林、沈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20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6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