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5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6984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10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5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927.8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逾期前利息以7392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从2017年2月1日主张至2017年2月28日,逾期后利息及滞纳费以7392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日主张至实际返还之日,被告已还的3037.84元利息及滞纳费应扣除)和律师费80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张洁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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