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民再15号 |
案号 |
(2020)皖0603执1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7)皖06民终423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14二、黄丹枫、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传军借款本金937264元及自2014年7月17日起以937264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任勇、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任勇、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丹枫、刘强追偿;四、驳回胡传军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胡传军负担866元,由刘强、黄丹枫、任勇、安徽金枫果胶有限公司负担12934元;原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刘强负担;本次再审案件不收取受理费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