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海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4********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1民初5067号
案号
(2020)皖1621执1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崔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海青支付货款3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8020元,由被告崔海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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