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0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75号
案号
(2020)皖1523执恢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志德、王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16100元,并从2014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腾华冷暖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汤安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理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12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汪自平、李荣所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汪自平、李荣、安徽腾华冷暖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汤安明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志德、王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28元,由被告沈志德、王群、汪自平、李荣、安徽腾华冷暖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汤安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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